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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姚笃祥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笃祥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8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笃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孔晓兵,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笃祥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笃祥及辩护人孔晓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姚笃祥因承建的瑞安市××××小学操场塑胶跑道工程验收需要提供塑胶跑道物理性质和苯、甲苯、二甲苯等量值的检测报告,通过路边“办证、刻章”小广告联系他人,并提供金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瑞安市塘下镇××中学塑胶跑道检测报告样本,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由华东理工大学运动场地合成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F×××××、F×××××的××××小学操场塑胶跑道检测合格报告书,且对方提供字样为“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人工合成面层检测实验室”、“中国田径协会(华东理工大学)田径场地人工合成面层检测实验室”的印章各一枚。2016年4月份,被告人姚笃祥在承建瑞安市××中心幼儿园工程时,因瑞安市质量监督局要求被告人姚笃祥提供工程节能计算书,被告人姚笃祥通过上述相同方法,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温州××施工图审查咨询公司节能计算书一份,且对方提供字样为“浙江省监督工程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一枚。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姚笃祥在接受瑞安市纪委盘问时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的3枚印章已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笃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1、周某2、李某1、陈某、李某2、涂某、林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签名样本,法人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文件,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盖印样本,印章检验鉴定书,证明,检测报告,物证涉案印章3枚,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笃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笃祥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笃祥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伪造印章3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代)书记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