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钱晓航,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沈宁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法定代表人:宁勤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勤功,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300余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及宁勤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本院依法查封了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北京牌越野车;宁勤功、沈树兰夫妇所有的、登记在沈树兰名下,位于昆明市世纪城咏春苑5幢1单元6C号(产权证号为:2007374**)、昆明市世纪城咏春苑3幢6单元12Q号(产权证号为:2011182**)、昆明市世纪城咏春苑地下车库417号(产权证号为:2011182**)的房屋所有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及查封的财产均在云南省,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2日委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目前评估拍卖工作尚未完成,本院对本案的执行进程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