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李保志、临清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明,李保志,临清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67号申请人:赵建明,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保志,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临清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清市刘垓子镇姜油坊村聊临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姜广利,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建明诉被申请人李保志、临清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临清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鲁P×××××、鲁P×××××号挂重型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清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鲁P×××××、鲁P×××××号挂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