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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文秀、马秀霞等与丁治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治友,李文秀,马秀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治友,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秀,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霞,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上诉人丁治友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治友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而且上诉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北辛庄村,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迁安市,故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