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南宁鲤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鲤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5号。法定代表人周序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宁鲤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41号广西汽车市场内二区F栋15-16号。法定代表人覃锋,该公司总经理。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南宁鲤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鲤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鲤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春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俐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