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郝状明督促程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郝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被执行人郝状明,男。张海霞与郝状明督促程序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介民督字第3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郝状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介民督字第3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