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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朱效正与石台县小菜一碟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正,石台县小菜一碟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890号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石台县小菜一碟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祁门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选检,经理。原告朱效正与被告石台县小菜一碟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朱效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