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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兴鸿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鸿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499号原告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合村雄踞.都市东家23层2311号房。法定代表人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葵,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南兴鸿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李如林,总经理。原告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鸿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长沙鸿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香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