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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与付学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付学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294号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吕晓丽,女,汉族,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学良,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与被告付学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