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与付学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付学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294号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吕晓丽,女,汉族,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学良,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与被告付学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松山区一品酒轩烟酒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