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恢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斌,杜平,胡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恢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相斌,男。被执行人杜平,男。被执行人胡翠琼,女。申请执行人赵相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高坪执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杜平、胡翠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平名下的车牌号为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以及XXX号飞碟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