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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芳与被执行人易会德、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易会德,陈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福鼎市桐城街道。委托代理人缪志远、郭冬葵,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会德,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福鼎市桐山街道。被执行人陈星星,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鼎市桐山街道。申请执行人陈丽芳与被执行人易会德、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林 滢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