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遆亚平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遆亚平,中金亨通(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473号申请执行人遆亚平,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亮,男。被执行人中金亨通(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楼2层-830。本院在执行遆亚平与中金亨通(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李小滨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