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岳炳华与仲伟军、于艳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炳华,仲伟军,于艳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630号原告岳炳华。被告仲伟军。被告于艳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岳炳华与被告仲伟军、于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仲伟军名下的座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刘戈庄社区169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