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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岳炳华与仲伟军、于艳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炳华,仲伟军,于艳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630号原告岳炳华。被告仲伟军。被告于艳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岳炳华与被告仲伟军、于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仲伟军名下的座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刘戈庄社区169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