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61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