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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员梅、曾付辉、项玲、项威、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员梅,曾付辉,项玲,项威,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240454-2。被执行人: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508号。被执行人:曾员梅,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曾付辉,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项玲,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项威,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何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赣0191执2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项玲、项威、何伟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项玲、项威、何伟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