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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与蔡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蔡远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092号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8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欣,经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负责人:赵明华,主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远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蔡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