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18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毓,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18648号原告:葛毓,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XXX-XXX号。法定代表人:诸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飞,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毓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毓、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雁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退休员工共享金人民币(以下同)132,800元;2、支付原告大病医保补助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针对退休人员每年会发放共享金,包括敬老费、春节费、体检费等。同时退休人员还享受医疗保险补助,但原告未收到上述款项,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不符合共享金的发放条件,医疗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5年7月从上海市市中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被定向分配至新华书店静安店工作。2003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起始日期为200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上海新华书店下属各门店因改制上市需要,均被吸收合并入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3日,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告知书,告知全体员工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各单位及各区县店进入新华传媒的员工,其劳动合同由新华传媒承继履行,合同内容保持不变,继续有效。原告劳动关系转入该公司。2006年9月7日,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原告离职前担任营业员。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葛毓女士,因您出现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二条奖惩制度第2款处罚条例情况,现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5年3月31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015年7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疗费、延时加班工资。该委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被告)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原告)2015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80.62元;二、被申请人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至2015年4小时延时加班工资99.65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出具(2016)沪010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对该判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在审理中。上海新华书店投资有限公司退管办于2016年1月制作慰问信,主要内容有:尊敬的退休老同志,新年好。……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谨向上海新华发行集团全体退休老同志致以节日的祝福和亲切的慰问,通过您向家属致以亲切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四、代办市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保。2015年已购买住院补充医保人员,购保费将从您的2016年5月份退休工资中代为扣除。2015年未购买住院补充医保人员,如今年希望购买,请主动与退管办联系解决。购买住院补充医保按市总工会2016年收费标准执行。五、2016年退休职工共享费发放办法。1、原共享费发放办法不变。69周岁以下的退休职工春节发放1,200元,敬老节发放1,200元。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职工春节发放1,600元,敬老节发放1,600元。80周岁以上的退休职工春节发放2,000元,敬老节发放2,000元。2、2016年春节每人增发共享费500元,体检费每人每年300元标准于敬老节发放。3、发放时间:本次共享费发放时间2016年1月30日前打入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届时请自行查收领取。上述事实,有慰问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无法调解。关于退休共享金问题。原告主张2017年之后的退休共享金,被告抗辩系争钱款尚未发生,是否发放具有不确定性,被告该项抗辩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6年标准支付其2017年之后退休共享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1月发放的退休共享金,被告抗辩原告系严重违纪被辞退,不符合共享金的发放条件。本院认为,退休共享金的性质为福利,用人单位对该笔费用是否发放及发放条件享有自主决定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争议尚在二审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慰问信》内容,该笔钱款发放对象为上海新华发行集团全体退休老同志,发放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前。即便被告系违法解除,原告得以恢复劳动关系,因原告的正常退休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原告亦不符合该共享金的发放条件。故原告主张2016年退休共享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补助金。根据慰问信的内容,被告提供为退休员工代办住院补充医保服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毓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葛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