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7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勤与徐红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兰青村大熊庄26号。被执行人徐红霞,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甘泉路37号。本院在执行王勤申请执行徐红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