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智颇与王振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颇,王振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张智颇被执行人:王振京张智颇与王振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振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智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振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智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振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智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0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