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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惠英与陈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英,陈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449号申请执行人徐惠英,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陶家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被执行人陈寿福,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居委会世纪广场东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原告徐惠英与被告陈寿福、徐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寿福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