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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瑞芳与杜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瑞芳,杜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申瑞芳,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杜丹,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3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