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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义清与胡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义清,胡继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332号申请人罗义清,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胡继峰,男,45岁,汉族,系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继峰驾驶的辽M37x**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担保人罗某用坐落于开原市新城时代一期xxx幢化工南路xx号甲3-5-2室楼房(建筑面积67.970平方米)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佐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继峰驾驶的辽M37x**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罗义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