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4刑初6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鑫,男,37岁,生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丹棱县石马工业园区宝力通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舍。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仕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鑫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金鑫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丹夹路从丹棱县方向往夹江县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金鑫驾车行至丹夹路丹棱县丹棱镇青龙村4组“正泰加油站”外路段,在超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过程中,将三轮车撞倒,又在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搭载苏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金鑫、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鑫积极抢救伤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壁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胸壁塌陷导致心脏受强力挤压致右心室前壁多发性透壁型破裂出血,致急性心脏功能衰竭死亡。2016年7月18日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金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苏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金鑫支付了李远忠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7810元。另查明,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当时载有其妻吴某某。事故致黎某某左肘、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吴某某轻型脑伤、腰1椎压缩性骨折,共用去治疗费7600元余。2016年7月18日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金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金鑫支付黎某某、吴某某赔偿款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书证、被害人李某某、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收条、出院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丹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金鑫进行判前评估。经社会调查评估,其意见为,被告人金鑫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金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鑫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金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登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