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0830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蒋磊诉陈海波、刘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磊,陈海波,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3904号原告蒋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海波,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刘娟,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成,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蒋磊诉被告陈海波、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