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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蒋磊诉陈海波、刘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磊,陈海波,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3904号原告蒋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海波,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刘娟,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成,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蒋磊诉被告陈海波、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