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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962徐长桥与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桥,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962号原告徐长桥,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峰镇山南村。原告徐长桥诉被告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长桥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