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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廖永东与廖文锋、廖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东,廖文锋,廖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175号原告廖永东,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文锋,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彩洪,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永东与被告廖文锋、廖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至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开庭当日,被告廖文锋、廖彩洪按时到庭,原告廖永东未到庭。本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等待原告约30分钟后,原告廖永东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永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0,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