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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开发区支行与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开发区支行,安阳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全,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开发区支行(原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开发区管委会二层营业楼一层。负责人:李玉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翔路中段路东19号。法定代表人:李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震,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开发区支行、安阳市聚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批准缓交上诉费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缴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