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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军利、付亚红、王保林、王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王军利,付亚红,王保林,王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利,男,汉族。被执行人付亚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军利、付亚红、王保林、王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116700元,受理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