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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侯小军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军,桂青海,北京生意兴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侯小军,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光林山村张棚营子*组**号。被执行人桂青海,男。被执行人北京生意兴隆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396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民。侯小军申请执行桂青海、北京生意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初字第8388号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桂青海、北京生意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处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