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7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14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帮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凡,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现因杨凡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