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字1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传佳与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传佳,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字1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传佳,经商。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法定代表人:张德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4)皖0824执字1445号的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房地产(房地权证号:65××82)。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该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房地产(房地权证号:65××8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英审判员 李政海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