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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明星、刘宸颖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明星,刘宸颖,范存山,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415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李明星。被告:刘宸颖。被告:范存山。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星、刘宸颖、范存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安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