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12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国斌、邓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国斌,邓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国斌,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邓七花,女,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国斌、邓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的(2015)新生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国斌、邓七花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登记记录,有车辆登记,被本院查封。但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唐国斌、邓七花至今仍欠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6882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国斌、邓七花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