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顾富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顾富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786号原告: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法定代表人:王锁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胜奎,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富金。原告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科公司)诉被告顾富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皓科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皓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计5425元,由皓科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春代理审判员 谢 妍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