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魏凡与钟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凡,钟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魏凡,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钟建伟,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凡与被执行人钟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得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钟建伟在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余额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