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与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辽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贝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投资人:王某,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