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初1849号原告: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爱国村*组。法定代表人:马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孝全,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该异议事项经一、二审裁定驳回。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材料款5560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于被告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孕育剂材料,被告采取滚动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从2013年至今共计向被告提供71吨孕育剂材料,金额共计860000元,被告于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5年2月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304000元。2016年3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71吨孕育剂材料,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556000元,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材料款均无果。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对账单、称重记录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采购孕育剂材料,双方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6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付款期限并未做约定,相关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宏远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6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680元,由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