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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罗运聪、夏春兰、吴雄萍、罗承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聪,夏春兰,吴雄萍,罗承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075号原告:罗运聪,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夏春兰,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吴雄萍,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罗承旭,男,汉族,生于2010年6月15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发太,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712号办公大楼一、二层;负责人:桑晓玲。第三人: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航区一路216号;负责人:孟峰。原告罗运聪、夏春兰、吴雄萍、罗承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7日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运聪、夏春兰、吴雄萍、罗承旭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古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