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银花、王迎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花,王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周银花,女,196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王迎生,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周银花与被执行人王迎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四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银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迎生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迎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王迎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周银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四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蔡德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