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3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袁兵与曾尹、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兵,曾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财保241号申请人袁兵,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曾尹,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追加被申请人李莉,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袁兵与被申请人曾尹、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莉名下的车辆及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袁兵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莉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李莉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以及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二、对被申请人李莉名下的位于蓬安县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李莉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以及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三、对申请人袁兵提供的担保物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袁兵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以及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