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贾村段**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葛传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31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及上海市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