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玲与相开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玲,相开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405号原告:钱玲,女,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相开春,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玲诉被告相开春债权纠纷一案,钱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相开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玲撤回对相开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钱玲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