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樊从波、方中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郑伟,庞志伟,聂保登,樊朝阳,罗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82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从波(曾用名凡石头),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随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沈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中新,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随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梁伟文,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梁超洪,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伍伟良,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日因赌博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郑伟,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庞志伟,男,1992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聂保登,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随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樊朝阳(曾用名凡二成),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随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飞,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随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庞志伟、郑伟、樊朝阳、聂保登、罗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仪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2日,被告人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庞志伟、郑伟、樊朝阳、聂保登、罗飞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分别在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48号A20卡金勇商行、港口镇幸福豪庭25幢1103号、港口镇西河街43号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发“三公”的方式赌博。其中,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为赌场股东,负责统筹安排、拉客参赌等,郑伟在内场负责收赔钱,庞志伟在内场负责看场接应、放高利贷,樊朝阳、聂保登、罗飞在外场负责接客、望风。同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上述十名被告人再次来到港口镇新隆西河街38号开设赌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及各被告人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08800元、港币2000元及赌台木板、扑克牌等作案工具,并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归案后,樊从波、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庞志伟、樊朝阳、聂保登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郑伟、庞志伟、聂保登、樊朝阳、罗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缴赃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手机微信截图、前科材料、辨认笔录,证人梁某、黄某1、林某、周某1、周某2、邓某、刘某、张某、黄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庞志伟、郑伟、樊朝阳、聂保登、罗飞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庞志伟、郑伟、樊朝阳、聂保登、罗飞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赌资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樊从波、方中新、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庞志伟、郑伟、樊朝阳、聂保登、罗飞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樊从波、梁伟文、梁超洪、伍伟良、庞志伟、樊朝阳、聂保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中新、郑伟、罗飞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十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方中新是累犯,因缺乏其前罪的释放证明而不足以认定。对于樊从波的辩护人提出樊从波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方中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梁伟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梁超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伍伟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郑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庞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聂保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樊朝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罗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一、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8800元、港币2000元及赌台木板、扑克牌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小会连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