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精工针车行与蔡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精工针车行,蔡荣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401号原告:石狮市精工针车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陈金刚,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荣南,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精工针车行与被告蔡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精工针车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精工针车行以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并已达成了调解方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精工针车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石狮市精工针车行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