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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钟涛与刘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涛,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428号申请执行人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刘金海,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钟涛与被告刘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金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850元。因债务人刘金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钟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谭家围路8号永坚豪庭E401号的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0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未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祉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