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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亚奎与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奎,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湟中县李家山镇崖头村。法定代表人:康绍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亚奎与上诉人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亚奎、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瑞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婷附: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