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谭小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162号申请执行潘大鑑,男,汉族,1936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谭小莉,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8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谭小莉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850.1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