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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谭小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162号申请执行潘大鑑,男,汉族,1936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谭小莉,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8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谭小莉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850.1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