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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崔巍与刘婵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巍,刘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61号申请人:崔巍,男,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蠡县。被申请人:刘婵,女,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蠡县。申请人崔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婵名下的存款300000元依法冻结,或对其所有的蠡县君鹏花园号xxx房产一处依法查封。申请人崔巍以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婵名下的存款300000元依法冻结(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或对其所有的蠡县君鹏花园xxx房产一处依法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崔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维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