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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立彬与被告李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彬,李德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424号原告:任立彬,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德庆,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原告任立彬与被告李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立彬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任立彬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彬以已与被告李德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庆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彬撤回对被告李德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90元,合计390元,由原告任立彬负担。审判员  段锦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