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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徐耀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徐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被执行人徐耀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004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耀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耀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耀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漫宇 微信公众号“”